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49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八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BLC672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南沟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0年11月15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检查交办,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筛分车间筛分车间于2020年11月1日开始检修,因检修需要向车间内部进行吊装作业,打开一长65cm、宽60cm的检修口,检修作业产生扬尘污染。你(单位)厂区南边露天堆放约1200 吨(20米长×5米高)硐采石灰石,覆盖网破损、无围挡措施,物料露天堆放;你(单位)为防止外来人员误入采矿洞内发生危险,对洞口用方钢焊接封堵,2020年11月15日暗访检查时工人正在洞口焊接作业,使用1台焊机,未使用焊烟净化器。
另查你(单位)2020年3月18日因物料露天堆放被处以五万元罚款。
2、筛分工序设置的2个废气排放口高度分别为9.3米和11米,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排气筒设置不规范。
3、你(单位)厂区仓库外存放6个油桶,其中四个为新润滑油桶,2个为废油桶,废油和使用中油品在仓库外混存。
4、2020年11月9日你(单位)门岗门卫李计付将门禁监控镜头遮挡。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对于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由于涉及危废数量较少,系首次发现此类问题且已及时进行整改,免予处罚;对于遮挡门禁监控镜头问题,由于已及时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对于排放口设置不规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对于物料露天堆放及焊烟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8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次均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