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2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森润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7WNJ5XB
法定代表人:崔东东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北8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信访投诉,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木托盘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年产3万件木托盘项目属于木材加工类,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不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无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厂房未全封闭,集气罩设置不合理,导致引风量不能有效收集木材锯木工序产生的粉尘,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