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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53号(济源市东兴制粉厂)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3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东兴制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50869222J

    投资人:谭东东

    址:济源市赵礼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2日,河南省督察组对黄河一级支流济源市污染源点位清单核查发现,你(单位)进料口没有污染防治设施;两辆铲车没有环保标识牌。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济源市东环路西侧、赵礼庄南侧,属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下称禁高区)范围内。你(单位)有2辆无号牌的柴油装载机,经判定2台无牌的柴油装载机为国二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未进行尾气检测,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2021年3月9日12时至2021年3月15日14时期间,你(单位)使用型号为4DW91-45G2的机械柴油装载机装卸、推拢小麦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在禁高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涉及5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判定为“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裁量等级为3;

2、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首要裁量因素)判定为“1台”,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为4;

4、违法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9875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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