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154号(济源市争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4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争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WEME5R

   法定代表人:李争光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梨虎路8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你(单位)“无手续、污水未处理直接外排、扬尘污染”。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综合回收5000吨废电子电器、废家电、废机电设备和年加工30000吨废旧塑料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10月17日通过环评审批(济环审〔2018〕20号)。项目环评批复中,年加工30000吨废旧塑料为2条废旧塑料生产线。你(单位)建成一条废旧塑料生产线并于2019年7月5日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水生化处理设施,仅建有1300立方米污水收集沉淀回用设施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自2019年7月5日断续生产至2019年12月20日,生产产品约30吨;2020年6月9日再次进行生产,2020年11月19日停止生产至今,生产产品约20吨。2020年12月6日你(单位)委托济源友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自主验收,截止查处时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该类项目已改为报告表类,应按报告表项目重新计算罚款;由于你(单位)2020年11月已经停产,12月已开始自主验收,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规定的“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新计算罚款数额为56.8万元;从轻处罚20%后,罚款数额为45.44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45.4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