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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55号(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5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0JR6R05

经营者:李领合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北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2日群众举报五龙口镇五龙头村“向前”建材厂违规生产,采区被封之后进行生产,国四以下的车也在拉石头。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1月12日群众投诉当天,第二加工点物料大棚东侧车辆出入口约30平方米布帘关闭,未设置硬质大门,物料皮带出料过程未使用雾森喷淋系统,花洒喷淋系统未到定时喷淋时间运行,皮带出料口无废气收集设施,地面积尘厚,粉尘污染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2日,不应适用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应适用原《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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