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6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轵城镇小刘庄予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2GG1G4G
经营者:商顺奇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河岔小刘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6日,驻济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部分工段正在生产,存在问题:1、有工人正在制作预制件,搅拌机存有混凝土,没有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2、搅拌上料口无污染防治设施,料棚未密闭;3、现场有一台铲车未上牌。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暗访检查时正在进行预制件生产,预制件生产场地和道路未进行水泥硬化,建设有1座面积150平方米的料棚,三面封闭,进口面72平方米(长9米高8米)未封闭;料仓上料口未安装收尘装置,也未设置喷淋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及运输道路未建立保洁制度,积尘较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进行整改,环境影响较小,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