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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60号(济源市众汇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0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众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982414786

法定代表人:李许刚

址:济源市坡头镇留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30日,驻济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未执行管控,球磨机正在生产,料棚未密闭,现场有两台铲车为2009年生产,判定为国一排放阶段铲车。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物料大棚封闭不全,球磨车间外输送皮带未密闭达不到负压收尘的效果,尾渣露天堆存、铁精粉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抑尘措施;你(单位)使用的宇通重工931A3吨铲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未进行尾气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8.5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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