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9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东源耐火炉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3403278E
法定代表人:党可营
地址:五龙口镇莲东村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检查交办,经调查,你(单位)年产5万吨不定性散装耐火材料扩建项目2020年9月10日建成并投入试生产,10月15日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组织环保竣工验收,10月22日停止试生产,拟对环评公司提出的存在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你(单位)年产5万吨不定性散装耐火材料项目环评文件要求生产车间、设备密闭,下料、破碎、筛分、搅拌、磨粉、输送过程实行全环节封闭+全流程负压+高效除尘集中排放的措施,不得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实际建设的破碎、筛分工序和皮带输送用彩钢瓦、预制板拼凑封闭,采取棚顶喷淋措施抑尘,下料口等产尘点无集气罩,缝隙和孔洞随处可见,难以形成负压,试生产期间存在粉尘逸散,车间内墙壁、设备有积尘。
你(单位)不定性散装耐火材料项目没有焊接工序,2020年10月23日你(单位)使用1台焊机对除尘器爬梯进行加固焊接,没有焊烟收集设备,未对焊烟进行收集。
你(单位)高铝浇注料、镁质补炉料1900平方米生产车间配备了雾森降尘系统,但西侧大门上方有6米×1米敞口,东侧大门上方有7米×1.5米敞口未封闭,下料口无集气罩,试生产期间存在粉尘逸散。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因你(单位)使用1台没有焊烟收集设施的焊烟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第5项“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的规定,对该行为免于处罚;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