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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61号(河南省凯达有机肥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1

 

当事人名称:河南省凯达有机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30114027P

法定代表人:王志鸿

址:济源市邵原镇称湾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3日,驻济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部分工段生产,存在问题:1、一条破碎工序未加装除尘收集设备。2、车间内跑冒滴漏严重,环境脏乱差,厂区原料桶废桶露天乱堆乱放。3、厂内叉车、铲车各一台均未上牌。4、现场检查时负责人极其不配合,水溶粉和破碎、晾晒工序拒不开门,里面有工人,疑似正在生产。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建设固废暂存间,固废堆放场地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牌,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导流等措施,将30多个旧原料桶,随意堆放在你(单位)6号、4号棚外东侧及破碎工序传输廊道的东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贮存固废的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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