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3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0JR6R05
经营者:李领合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北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20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建筑用白云岩矿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未按照要求实施分区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建筑用白云岩矿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总面积为85207.0927平方米,工程总费用预算为13878625.80元。检查时,该工程正在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分区作业,未采用湿法作业以及喷淋等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1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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