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4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王屋镇小有河预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2Y793M
经营者:侯红军
地址:济源市王屋镇大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2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刚打的预制板,搅拌机有明显生产痕迹,未落实II级橙色管控要求停止搅拌工段。厂区地面未硬化,厂区环境脏乱差。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20年11月10日22 时起,济源示范区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实施 II 级管控及响应措施。你(单位)于2020年11月9日生产预制板35块(2.5米*0.24米*0.12米),晾晒后2020年11月10日进行覆盖养护停止生产加工,搅拌机料斗中的物料是剩余的混凝土料。搅拌机未配套收尘装置,未设置喷淋或雾炮等有效抑尘措施,加料、运输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有70米运输道路未进行硬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9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搅拌机未配套收尘装置、地面未硬化,加料、运输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