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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66号(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6

 

当事人名称: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16754254R

    法定代表人赵洁洁

    址:济源市天坛路23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秋冬季强化督查帮扶驻济源工作组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济源东湖湾项目工地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现场正在进行切割作业和露天喷涂作业。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17日调查发现,2021年3月9日12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管控,你(单位)接到住建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了施工。2021年2月23日7时至11时30分(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你(单位)露天对16件塔吊标准节进行了喷漆,且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塔吊拆卸喷漆结束晾干后外运。督察组检查时,塔吊标准节正在晾晒,现场有明显气味。你(单位)塔吊标准节喷漆作业涉及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行业,使用油漆为齐鲁牌高级醇酸外用磁漆(机械设备管道养护专用),塔吊标准节进行喷漆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露天喷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共涉及5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判定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裁量等级为5;

2、涉及行业判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为2;

3、建设地点项略去;

4、违法次数的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的判定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属于临时性喷漆,喷漆时间短,参照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从轻20%予以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7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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