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7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小麦石英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84601332Y
法定代表人:酒引沁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茶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0年5月份环境违法案件集中交办查处清单和2020年12月14日群众投诉,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0年6月20日开始建设石英砂技改项目,已安装1台制砂机、1台单槽捞沙机、1台双槽捞沙机、4条物料输送机、1台布袋除尘器。2020年10月份建成投入生产,制砂机上料口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传输皮带未密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类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2020年7月27日我局对小麦石英砂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济环责停建(2020)14号,责令停止石英砂技改项目建设。2020年9月30日河南金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厂的项目评估总投资额为30040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技改项目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群众多次投诉,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技改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因你(单位)技改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后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群众多次投诉,对未批先建的行为处建设项目投资额3%的罚款,处9012元罚款;由于你(单位)被查处后停止生产,积极配合调查,技改项目已经拆除到位,对未验先投的行为减轻处罚,处10万元罚款。
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901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