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8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兰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713AAXQ
负责人:黄昌龙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日,省驻济源暗访核查组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炉渣上料、筛分、破碎等工序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料棚未完全密闭。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炉渣环保综合利用项目炉渣上料、筛分、破碎工序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炉渣环保综合利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炉渣分选工序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因你(单位)被查处后,停止生产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已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