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9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5083941D
法定代表人:齐修杰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5日,驻济源市暗访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原料库与配料库未完全密封,燃料库与原料库未安装喷淋,配料库未安装硬质卷帘门,进料口处未安装除尘设施,皮带传送带未完全密闭。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中部建设有1个5000㎡原料库,主要原料为铅渣、氧化矿、含锌物料,1个1200㎡配料库,其中原料库、配料库顶棚存在破损和封闭不严,未封闭面积约200㎡。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鉴于你(单位)检查时未生产,对违法行为能立整立改,主动配合案卷调查,应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