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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70号(河南联创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70

 

当事人名称:河南联创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PYYM3T

法人代表人:许树立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化工产业园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驻济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反应罐区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烘干工段粉尘排放较重,多处管道粉尘堆积严重,成品下料口处有下料管道断裂、破损。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减速机搅拌轴油泄漏,减速机周围未设置围堰,导致油品在罐区流散,罐区顶地面约有3平方油渍。烘干后的产品落料口上方安装集气装置,废气集气装置不能有效收集,存在粉尘逸散,导致落料口上方的管道积有粉尘。筛分工序有3处PVC材料管道,一处断裂,一处管道有破损,破损面积直径约有2公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8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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