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73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省大名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634372117
法定代表人:李占平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新材料加工产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8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对你(单位)“回头看”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干粉搅拌工段在未完全建成及未开启除尘设施情况下实施运行,现场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20年11月22日济源示范区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2020年12月30日解除管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为“5台搅拌机、5台分散机、4台干粉混合搅拌机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你(单位)干粉搅拌工序位于封闭厂房内,总面积约360㎡,车间内堆存有原料双飞粉17吨、黑水泥3吨、灰钙粉1吨、成品干粉涂料2吨,原料堆存区上方设置有集尘罩。你(单位)在管控期间对干粉搅拌工序更换了1台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12月8日暗访检查时,干粉搅拌工序及配套的除尘设施正在运行,河南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未建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干粉搅拌工序进行了二次封闭,封闭面积约60㎡,采用地埋式下料通过管道输送至搅拌机作业,干粉搅拌车间进出口采用软质材料封闭,无法形成负压收集,粉尘逸散,地面及设备表面积尘严重。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当事人当年度初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干粉搅拌工序封闭不严,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属当年度初犯,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干粉搅拌车间在封闭空间内,且对搅拌机采取二次封闭,违法行为系年度初犯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