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76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弘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55964894F
法定代表人:候小格
地址:济源市西二环与济邵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7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危废暂存间危废标志有误,未按要求进行双锁管理,暂存间内“三防”建设不到位;厂区内随处可见废弃机油桶及润滑液桶;位于厂区东北方向一处存放大量废弃机油及废弃机油桶。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侧建设有危废暂存间,面积约20㎡,墙上悬挂有管理制度,责任人王建社,门口设置40*50cm的矩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未悬挂危险废物标签,未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危废台账未按贮存频次详细记录废机油(900-214-08)收集储存重量,未记录废油桶(900-041-49)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危废间地面水泥硬化,设置约面积约1.5㎡、深0.15m的铁质防流失托盘,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建设泄露液体收集装置等环保措施。
你(单位)厂区北侧气泵房内存放20L机油桶8个,每桶剩约2L未使用,全部加盖密闭,为定点维修客户更换后存放,无台账记录。气泵房门口1个20L废机油桶为弘鑫汽车维修保养时收集废机油周转使用,地沟内1个20L废机油桶是工人作业垫高使用,总重约0.002吨。厂区东北角露天堆放200L废机油桶约13个,总重约0.23吨,无废机油存储,废桶加盖密闭,已堆放1年,长期未处置,无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对于你(单位)无危废台账的行为,由于已及时整改到位,免予处罚;对于废机油桶露天堆放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你(单位)危废间环保措施不规范,废油桶露天堆放,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废油桶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