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77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乾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831982XY
法定代表人:杨庆九
地址:济源市玉川工业集聚区玉川大道东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控数据日报表》显示,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14日你(单位)回转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超标6次,超标范围为209.82mg/m3至385.21mg/m3,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超过《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的二氧化硫浓度为200mg/m3排放限值。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回转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基站是河南省华谱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维,运维责任人李鹏会。最近一次巡检是2018年9月26日,最近一次校准和比对监测是2018年10月25日,巡检记录和比对监测记录完整,能满足《河南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344-2016)规定的巡检、校准设备和比对监测的要求。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14日,你(单位)回转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超标属实,数据真实可靠。
你(单位)脱硫塔责任人杨金刚称,2018年10月3日脱硫水泵出现故障,导致二氧化硫数据超标。2018年10月15日更换新的脱硫水泵后故障排除,二氧化硫数据不再超标。期间超标较严重的为2018年10月8日,超标0.926倍,时均废气量40273 m3/h。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0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次属于“较重”。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因废气超标原因是脱硫水泵故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