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78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欣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546E3E
法定代表人:卫国营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5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未停产到位。2020年12月15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有少量石子和煤炭未覆盖;部分地面未硬化,尘土较大;一台铲车未上牌。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济源示范区于2020年11月10日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2020年11月18日解除预警管控。你(单位)厂区南侧原料大棚面积100平方米,三面封闭,南侧未封闭面积约60平方米,堆存石子约5吨、煤炭约5吨未严密覆盖;原料大棚东南侧有未硬化地面,面积约20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