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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79号(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79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668896556C

    法定代表人:朱进学

    址:济源市梨林镇瑞村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9日,驻济暗访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废水收集不完善,有外泄厂区现象,恶臭味较大;污水处理厂管道杂乱,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周边废水外流厂区,恶臭闻严重;在线数据不显示无数据;生产车间厂房老化。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制革车间一类污染物排放口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污水处理站格栅、集水池、应急池未密闭,散发明显恶臭气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制革车间一类污染物排放口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均属于“较重”。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由于你(单位)在废水总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控,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从轻处罚,处5万元罚款;未采取措施防治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处4万元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9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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