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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80号(济源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80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69KRK98

法定代表人:赵红伟

址:济源市邵原镇河西村南3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6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破碎机多条输送带密闭不严,部分输送带未密闭,下料口收尘效果不好,多个跌落点未加装收尘防治装置;2、厂内大量原料未覆盖露天堆放;3、厂内2台铲车,1台钩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上牌。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00万块混凝土环保砖、9万块侧石和6万块道牙项目环评文件要求输送带封闭,皮带输送机落料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套除尘设施。2020年9月28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包括破碎机皮带辊头未密闭,一条安装有移动跑道的传输皮带(长约28米)未封闭,三个产尘点未采取有效收集除尘。当场对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措施,责令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及厂棚建设,查封至今未进行生产使用。1台挖掘机已于2019年5月18日进行登记挂牌;2台铲车已向我局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因全省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号牌(蓝色)正在制作中,未统一核发悬挂。

检查交办的大量原料是河石(砂砾石)。2020年10月13日,你(单位)将河石(砂砾石)从车间内倒到制砖车间西南侧露天堆放,堆放量约1500吨,未设置围挡,覆盖不完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16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5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砂砾石露天堆放,检查时未设置围挡、覆盖不完全,近期无群众投诉,社会影响较小,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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