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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82号(济源市旺达新型建材厂)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82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旺达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92198547U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杰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2日根据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你(单位)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页岩约2000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50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于2019年10月份被现有执行合伙人李杰收购,承接时厂区东北侧堆存的页岩一并购得。你(单位)建设有一座5000平方米的物料大棚,2021年4月22日检查时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约2000吨页岩,堆放页岩总面积为440平方米(长为55米、宽8米、高5米),采取有纱网覆盖措施,四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共涉及5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判定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4;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判定为“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5.95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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