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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83号(济源市天坛道生汽车维修厂)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83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天坛道生汽车维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4MWAY7X

经营者:李明

地址: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龙潭路22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生态环境厅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转办件(编号:201026160000021452)反映“济源市天坛路路南,有一家道生修理厂,每天晚上加工生产,喷漆时产生难闻气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汽车维修项目于2015年3月9日建设,2015年12月1日建成并投入经营。厂区西南侧建有一间22平米喷漆房,于2020年5月30日建成,同年6月15日投入使用。你(单位)负责人称投入经营至被调查时共进行4次喷漆,没有喷漆记录。汽车维修项目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操作规程,喷漆房废气排放口未设置检测孔和检测平台;喷漆房投入生产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未建立涉挥发性有机物原料、辅料的使用台账记录使用、去向情况,无活性炭更换台账记录。

你(单位)喷漆房废气排放口未设置检测孔和检测平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你(单位)油漆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没有建立台账,记录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未建立涉挥发性有机物原料、辅料的使用台账问题,由于只进行过4次喷漆,喷漆量较少,免予处罚,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问题,由于当事人已拆除烤漆房喷漆工序,原烤漆房已当作配件库使用,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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