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罚决字〔2021〕184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五龙口天喜石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19001MA41M63F3K
经营者:葛天喜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村北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0年5月份环境违法案件集中交办,你(单位)四分厂环评批复1000×1000破碎机1台、筛分机1台,现场检查时发现锤式破碎机1台无型号、筛分机1台、传输皮带5条。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四分厂年开采及加工20万吨建筑石料用白云石矿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类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属于报告表项目。经查,2018年6月你(单位)因无石料矿产资源,被污染防治攻坚办断电。2019年10月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购买三相同步柴油发电机投入使用,柴油发电机生产厂家是上海柴油股份有限公司,型号是12V135BZLD,功率是445.5KW,未加装污染防治设施,发电机投资额约15万元,柴油每天使用量大概60L左右。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新增三相同步柴油发电机设备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建设环保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等次属于“严重”。由于你(单位)在被查处后拆除了发电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二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