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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86号(范国营)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86

 

当事人名称:范国营

居民身份证号:410827196802******

址:济源克井镇河口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3日接到克井镇人民政府农业发展中心书面报告“河口村部分养殖户将粪污水直接外排”。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粪污水通过养殖场南侧的污水渠排放至河口村西侧灌溉渠内,向南流进入涝河河道,最终在金滩桥附近汇入沁河。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0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及时整改,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5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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