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188号(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玉泉分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88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玉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9F15PM5M

    负责人:黄建明

    址: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石料破碎车间铲车在未密闭的条件下作业、喷淋未使用,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2、物料露天堆放,部分遮盖。

2020年11月17日,省委第十专项督查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破碎大型石块,无任何降尘抑尘措施,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20年11月10日,你(单位)露天堆放的石块为南太行旅游干线重点工程项目施工马鞍山隧道产出的原石,临时露天堆放石块约30吨,占地面积20平方米左右。

2020年11月17日,你(单位)使用租赁的挖机对露天堆放的30吨石块进行破碎,破碎后将石块运输至棚内使用破碎机进行二次破碎成石子。经调查,露天破碎时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露天破碎石块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4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1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