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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89号(济源市苑博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89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苑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76100575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

址:济源市克井镇南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0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用电增加,堆放煤炭原料库大门未关闭,东西两侧未密闭完全,地面环境脏乱差,一台铲车未检测未上牌。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5月份租赁克井镇南庄建设用地,租赁期50年,于2013年6月份建设,同年7月份投入生产经营。环评文件载明筛选机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喷淋设备,2020年自主验收提出不再建设筛分(选)设备。现场有一台筛分(选)机、一套喷淋设备,未建设密闭收集处理设施。大棚东西两侧距离棚顶两米处,建设有防风抑尘网(长20米、高2米),未完全封闭。大棚南面东西两侧分别有两个约20平方米的大门未封闭,铲车及车辆在东西两侧转运、装卸时跑冒滴漏严重,地面煤灰厚积,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4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原料区车间南面东西两侧出料大门口封闭不严,在传输、装卸时造成扬尘污染行为,系当年度首次查处,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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