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0号
当事人名称: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2673790XL
法定代表人:王强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济阳路向北200米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水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稳搅拌生产线主体已建成,部分设备已安装完成。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济环责停建〔2019〕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沥青、水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后,继续建设沥青、水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已建成1条J6000型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WDZ600型水稳搅拌生产线、1条HLS120型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均未投入生产。其中沥青生产线于2019年8月底开工建设,2019年11月建成未调试;水稳生产线于2019年7月底开工建设,2019年8月底建成;混凝土生产线于2020年4月份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底建成。沥青生产线配套建设有废气过滤系统和粉尘收集系统,水稳生产线配套建设有扬尘喷淋系统,商混生产线配套建设有仓顶除尘系统和循环水再利用系统。整个场地占地面积约15亩,场地地面未硬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沥青、水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属于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沥青、水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经河南金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项目总投资为86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涉及5项裁量因素: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为2。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时间超过1年并且在2年以内,裁量等级为4。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1.7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