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3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克井镇闫和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BM1U6D
法定代表人:苗斌宇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闫和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8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密闭棚密闭不完善,生产设备与环评不符,未能提供验收报告;新建洗砂设备一套,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手续。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于2008年9月份开工建设,2009年6月份建成投产。环评文件及批复生产设备2台鄂破机、1台滚筒筛、1台振动筛、7台皮带输送机,新增加建设1台振动筛和1台10吨柴油储罐。
2020年9月份,你(单位)新建洗砂机1台,输送皮带1条,未投入生产,未进行投资立项备案,未办理环评手续。洗砂生产线西侧露天堆放废渣约10吨,占地约10平方米,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11月份,你(单位)擅自接电生产石子约600吨、石粉约100吨堆放在大棚内,物料大棚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北面未封闭区域高8米,长15米,约120平方米,封闭不严,喷淋未投入使用,未制定清扫制度,地面积尘厚,易产生扬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未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行为属于较重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拆除设备,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