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194号(济源市五龙口天喜石料厂)

来源:      日期: 2021-11-06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4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五龙口天喜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1M63F3K

  经营者:葛天喜

    址: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头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份环境违法案件集中交办反映,你(单位)一分厂生产噪声大,扬尘大影响居民生活。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20000吨石料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类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属于报告表项目,项目于2000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因无矿产资源被停电整改,2019年9月份购入柴油发电机投入使用,新增柴油发电机(功率600KW)未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建设的项目内容中,柴油发电机投资约5万元。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单位)新增柴油发电机“未验先投”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被查处后停产配合调查,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31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