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5号
当事人名称:范小联
身份证号码:410827196804******
住址: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玉川六号线东段、侯月铁路南临建设石料厂,无土地、环评等手续。使用一台柴油发电机违法违规加工破碎石料,场地内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厂房未密闭、地面未硬化,石料、石粉露天堆放,无组织废气污染严重。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12月份在克井镇大社村侯月铁路南建成占地面积约2400平方米大棚,场地地面未硬化。2020年4月份开工建设石料加工生产项目,5月份建成并投产,已建成设备有上料仓1台、破碎机1台、筛分机1台、传送带4条,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5月、10月玉川片区管理办公室先后两次取缔,你(单位)已拆除石料加工生产设备。2021年1月你(单位)再次安装设备进行生产,露天堆放原料石约2000吨,棚内存放产品石子约60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类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2021年1月15日后督查时,你(单位)石料加工生产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已完成拆除,原料和产品已全部清理。
你(单位)石料加工生产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8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8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石料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建设环保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已经拆除设备,原料和产品已全部清理,完成整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3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