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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96号(郑松立)

来源:      日期: 2021-11-06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6

 

当事人名称:郑松立 

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06******

住址济源市轵城镇西滩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1月份与克井镇东许村村委达成口头用地协议,使用东许村飞机跑道南50米,占地2000平方米场地用于经营砂石料堆放项目,现场露天堆放砂石料约6000吨,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主要设备有1辆装卸机,该场地地面未硬化,车辆运输、装卸过程未采取任何降尘措施,场地地面积尘厚,无降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的行为共涉及5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你(单位)物料堆场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现场露天堆放砂石料约6000吨,属于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20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2、项目建设地点:你(单位)物料堆场位于克井镇东许村飞机跑道南50米,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你(单位)物料堆场占地2000平方米,占地面积500㎡以上的,裁量等级为5;

4、违法次数: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已经整改,恢复原状,依法从轻20%进行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5.84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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