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7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9F558D57
法定代表人:乔国才
地址: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小庄村西1号大院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1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危废间建设不规范,未完全密闭,未做防渗,未采取三防措施;大量废机油桶及使用过的废旧零部件混放于危废暂存间;未建立危废管理台帐;未提供危废处置合同。
2020年11月15日省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第十专项督察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机油随意堆放,未及时入库,厂区部分车辆有明显露天喷漆痕迹,未做到在密闭车间喷漆作业。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汽车维修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9月7日,你(单位)大修厂项目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1900100001773,备案文件显示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汽车维修项目,应办理报告表类,擅自降低环评等级。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约10平方米,存放有约100公斤废机油,未建立废机油收集、贮存和转移台账。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西侧暂存间无标识,存放有拆车件、生活垃圾、废机油400公斤等,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废机油有溢撒地面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已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再对未批先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3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未建立危废收集、贮存和转移台账,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处10万元罚款;废机油未存入危废间、其他废弃物混存,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处10万元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