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8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7543169XU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统计,2021年1月9、10、12、13日,你(单位)石灰窑废气排放口(西)氮氧化物日均值范围102.571mg/m3-117.61mg/m3,2021年1月3日-13日,你(单位)石灰窑废气排放口(东)氮氧化物日均值范围为104.71mg/m3-165.66mg/m3,分别超过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中规定氮氧化物100mg/m3的排放限值。你(单位)石灰窑废气排放口1月3日-13日超标期间,1月1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较重,日均值165.66mg/m3,超标0.66倍,当日时均废气量为3260.53m3/h。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2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年产15万吨新型环保节能石灰石生产线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2021年1月1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超标0.66倍,浓度超标在50%以上100%以下,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专题会议纪要》(济环法纪【2018】4号),废气排放量小于10000m³/h的,按处罚基数的30%确定处罚数额。对于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处罚数额低于10万元时,按10万元进行处罚。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