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99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618573006
法定代表人:郭丽霞
地址: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737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3日,驻济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原料库无喷淋设施,传送带没有二次密闭。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于2020年6月18日建成投运,年产10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于2020年10月29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评批复要求皮带输送机在密闭廊道内运行,落料点配备集气罩,负压集气送到除尘器处理。你(单位)建有一座31米宽长54米的原料库,原料库内地面硬化,安装有雾森喷淋设施。交办的传送带无二次密闭问题是指你(单位)原料输送皮带机(约1米宽、18米长)大部分在封闭廊道内,但未实现密闭和负压集气;落料点建设的集气罩过高,作业时对落料点产生的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原料输送皮带机下地面积尘较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1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输送皮带机未密闭、落料点粉尘未有效收集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