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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01号(济源市蓝天煤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6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01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蓝天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E6NQ4T

法定代表人:成名柱

址: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1、厂区及生产车间脏乱差;2、料仓内有雾炮车但未安装喷淋设施,通过用电监控软件查询,发现该公司疑似生产。2020年12月6日,驻济源市暗访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厂区环境脏乱差,1台移动式筛分机正在运行,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有3台铲车,其中1台正在作业,物料库内有两辆运输车,库内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降尘措施。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封闭厂房东侧有约30平米棚体拆除,100吨左右煤炭露天堆放,使用1.5米高篷布对露天区域进行临时围挡,原煤物料未进行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后又申请撤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4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原料大棚未完全封闭,部分物料未覆盖露天堆放,移动式煤泥配煤机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生产作业区域地面积尘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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