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02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虎岭特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67832670B
法定代表人:翟庆玲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虎岭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30日,驻济暗访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电渣炉存有余温,正在使用冷却水冷却,查看污染天气管控APP显示,近几天有大量用电量,运行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9日20时45分至2020年11月30日5时结束,判定你(单位)没有执行管控,存在夜间生产现象。
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当日停产,料棚门封闭不严;物料运输装卸无收尘设施;电渣炉废气收集不彻底,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电渣炉产生的烟尘和总氟化物经侧吸罩、挡烟板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排气筒排放,属于排放工业废气的一般排污单位。2020年9月你(单位)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编制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规定的非重点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每年一次,噪声每季度一次的监测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8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8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电渣炉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行监测的行为,系首次被查处,社会影响较小,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