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05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耀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1744816Y
法定代表人:刘三法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泽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环境自动监控超标统计结果,你(单位)2021年1月14日1#2#玻璃熔窑废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18.76mg/m³;2021年1月1日-4日、8日-18日5#玻璃熔窑废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范围11.19-32.04mg/m³;2021年1月1日、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范围308.05-314.17mg/m³;2021年1月1日-8日7#8#玻璃熔窑废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范围16.11-24.14mg/m³、2月2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为301.74mg/m³,超过《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颗粒物10mg/m³、氮氧化物浓度300mg/m³的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最高超标因子为颗粒物,最高日均值为32.04mg/m³,超标倍数为2.2倍;废气超标期间最高小时烟气流量为6147.88m³。
你(单位)颗粒物日均值超标原因为使用的袋式除尘器效率不能满足现有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所致。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5#玻璃炉窑未调整脱硝设施加药量,导致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2021年1月1日、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7#8#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2021年2月2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申辩理由部分属实,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的裁量标准更有利于行为人,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2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5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