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06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丰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ORK655X
法定代表人:王石柱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李八庄村桥西北2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5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环保手续,有生产迹象。2、进料口集气罩过小,安装有喷淋设施。3、破碎工段未安装集气罩。4、洗砂工段未安装板块压滤机等污染防治设施,沉淀池过小不能有效沉淀洗砂废泥水,现场废水有溢出情况。5、厂区未建设原料库,原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
经调查,你(单位)厂房长60米,宽35米,已全部封闭,厂房内安装有喷淋设施。环评批复要求,露天堆场每天定时洒水抑尘,破碎机上方设置水喷淋装置,洗砂工段要求二级沉淀。项目采用湿式破碎工艺,破碎工段设置有喷淋设施,进料口上方设置有5平方米集气罩。洗沙工段设置有3个沉淀池,共计600立方米,位于厂房外西侧。沉淀池废水外溢约25平方米。砂石原料在厂区外大门口露天堆存部分未覆盖,大门口南侧堆约450吨砂石原料,约120平方米未完全覆盖;大门口北侧堆放存约600吨砂石原料,约100平方米未完全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1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砂石料堆场未采取完全覆盖,社会影响较小,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立即改正,社会影响和环境危害较小,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