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08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龙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6856C
法定代表人:卓龙彪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5层13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黄河一级支流济源市污染源点位交办清单,你(单位)马鞍山拌合站搅拌工序没有安装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马鞍山拌合站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2020年7月底建成投运。建设有1个钢筋加工车间、2条拌合生产线、1座仓库等,配套建设有筒仓顶除尘器、全封闭生产厂房等,原料大棚约1200平方米,分割为4个单独料棚,分别堆放各类标号石子、沙子等物料,其中大棚南侧棚体未封闭面积约90平米。棚内堆放有约150吨石子、150吨沙子等物料,合计约300吨。拌合工序室外作业,物料搅拌工序未配套安装集气罩及收尘装置,也无喷淋洒水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复核,拌合站项目属于济源市公路管理局新增S230济沁界至九里沟段改建工程项目中的临建工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拌合站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原环评报告中未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5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被查处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法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