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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56号(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6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6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369813XJ

法定代表人:王亚非

址: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玉川大道东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4日,省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有国四以下车辆运输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经调查,我市2020年11月10日22时至2020年11月18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管控。2020年11月14日,你(单位)露采区一车辆型号为SX3255UN384, 发动机型号为WP10.310E32的陕汽德龙牌国Ш重型柴油载货车进行运输拉土作业,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6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因你(单位)属首次被查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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