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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14号(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6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14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9248127T

法定代表人:尹涛

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办沁园北路自来水公司北5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3日,市攻坚办臭氧管控督察组对位于济水街道贰仟家汽车产业园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正在使用,有多个溶剂油漆未密封堆放,窗户处于打开状态,废气无组织外排,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简陋,基本无治理效果。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维修项目2011年7月28日开始建设,2012年8月1日建成并投入经营。营业面积1600平方米。东南侧一座约20平方米喷漆房于2012年8月1日建成,2012年10月25日投入使用。2021年7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废气排放口未设置监测口和监测平台,2012年10月25日喷漆工序投入生产至今未对喷漆房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你(单位)日常调漆在喷漆房内进行,7月3日整理喷漆房,把喷漆房内多个未密封溶剂油漆桶临时堆放在维修车间东南侧。7月4日检查时,堆放在维修车间东南侧多个未密封溶剂油漆桶已移至喷漆房内。2021年7月20日你(单位)上报了《整改方案》,承诺2021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1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8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根据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共涉及5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判定为“已投入生产,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裁量等级为3。

2、废气类别判定为“汽车修理”, 裁量等级为1。

3、排放口设置地点判定为“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被查处立整立改并进行监测,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法减轻20%进行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8.08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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