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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17号(济源市天合特钢锻压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1-12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17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天合特钢锻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9476469F

法定代表人:黄慎重

址:济源市思礼镇涧南庄村桥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5日驻济生态环境部秋冬季重点帮扶组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废气监测,未能提供2020年度检测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最近一次进行自行监测为2019年5月7日。你(单位)2020年度制定有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自行监测方案对加热炉、热处理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28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3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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