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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18号(济源市三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1-12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18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三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6935418U

    法定代表人:刘科伟

    址:济源市克井镇东许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6日,省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第十专项督察组检查发现,你(单位)抛光打磨车间未完全密闭;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未达到15米;拌胶涂蜡车间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厂区内气味刺鼻;铸造工序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公示牌管控信息填写不标准。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打磨工序实际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废气排放口高5米,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打磨工序建设脉冲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你(单位)抛光打磨厂房面积40平方米,三面封闭,北侧高3米×长4米未封闭,面积12平方米;铸造车间顶部有10块玻璃破碎,封闭不严;拌胶涂蜡车间面积40平方米,建设有排气扇,但氨气无组织排放,气味较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复核,你(单位)打磨、铸造车间已采取围挡和密闭措施,对破损的玻璃进行了更换;拌蜡涂蜡工序使用硅溶胶代替氯化铵、水玻璃、正辛醇,避免氨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氨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罚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单位)打磨工序废气排放口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建成后长期未整治,三同时竣工验收未整治,社会影响较大;查处后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5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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