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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19号(济源市辉耀耐材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1-12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19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辉耀耐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DAC74M

  法定代表人:王成轩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济源市耐火炉业有限公司院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省秋冬季暗访组检查发现,你(单位)成品筛分工序上料口未在封闭的厂房内,集气罩收尘效果差,装卸物料时粉尘无组织散逸;成品区大门敞开,物料露天堆存;原料区大棚封闭不严。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万吨高岭土熟料装备提升技术改造项目2017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环评要求原料及成品堆场密闭、传送带密闭,安装喷淋除尘器、车辆冲洗装置,道路硬化。你(单位)成品筛分工序上料口露天设置,建设的收集罩收尘力度不足,装卸物料时粉尘无组织散逸。暗访检查时成品区卷闸门未放下,门口内侧有约2吨焦宝石熟碎料。原料大棚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东、西两侧上方距顶棚高1米、长24米未封闭,下方距地面高1米、长24米未进行封闭,大棚北侧高1米、长20米未封闭。棚内作业扬尘逸散,大棚周围尘土厚积。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0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年产2万吨高岭土熟料装备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和未进行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属于“较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自行验收经监测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2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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