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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4号 (昊森石料厂)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4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梨林镇昊森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4MY190X

地址: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北

法定代表人翟兵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环境违法案件集中交办反映梨林镇牛社村村南100米昊森石料厂夜间生产噪声大,扬尘大影响居民生活。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18年6月你(单位)因无矿产资源被停电整改,2019年12月份建设柴油发电机生产。新增的柴油发电机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厂区东北侧约1500吨石料露天存放,地面未硬化,扬尘污染严重。柴油发电机未包含在环评批复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类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属于报告表项目。

你(单位)新增柴油发电机设备未批先建的行为,设备投资小,无评估价值,属于淘汰类项目,并已拆除不再予以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9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3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在厂区西侧新增柴油发电机设备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建设环保设施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后停止生产,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依法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拾万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生态环境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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