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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6号(济源市济隆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6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济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5842502X8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驻济源暗访人员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原煤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治理设施,传送带未全部封闭,筛分前端细粉跌落点未安装收集装置,筛分工段袋式除尘器下料口未封闭,管道检测孔未封闭,大门口拉煤车洗车台冲洗废水部分未进循环池而是沿公司外的排水沟直接排入管网

驻济源暗访人员2020年11月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原料仓敞开未密闭;2、选煤设施露天作业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3、东侧仓库选煤机生产过程中收尘设施未运行;4、厂区环境脏乱差;5、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停产。

驻济源暗访人员2020年12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料棚内一台铲车正在作业,一台运煤车正在卸煤,料棚未密闭,大门敞开,棚内喷淋设施未启动,粉尘弥漫,地面煤尘较厚。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2座原煤棚仓堆场面积分别为3000平方米、500平方米,可储存原煤6000吨。500平方米原煤棚仓堆场西侧大门宽3米、高7米未封闭,棚仓东侧宽6米、高7米,因高压线影响未封闭,未停止使用,堆放原煤约200吨已溢出棚仓约2米,未采取覆盖措施。原煤输送皮带和受煤坑接口处约1.5平方米未封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2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法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集中收集、覆盖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万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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