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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11号(济源威佳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11

 

当事人名称:济源威佳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97293381

地址:济源市新济路苗店村

法定代表人:肖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0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别克喷漆房正在烘烤,环保设备正常运行,雪佛兰喷漆房正在喷漆作业,设备未开启

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汽车喷漆房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你(单位)雪佛兰喷漆房废气烟道沿厂房外墙向下通入水封罐体,未按规定要求设置15米烟囱,烟囱无采样平台及采样口,不具备对喷漆房治污设施处理能力进行监测的条件,治污设施简陋;别克烤漆房和雪佛兰烤漆房作业均在夜间进行,暗访组现场检查时雪佛兰烤漆房未作业,烤漆房内停放的是晚间已完成烤漆的车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9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次日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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