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11号
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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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地址: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工路88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1日,省VOCS专项行动执法组检查发现,你(单位)迁建项目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VOCs物料未在密闭场所保存。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6月份开工建设,2018年厂房建设完成投入生产。喷漆房配套建设1套干式漆雾过滤系统+UV光解+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喷漆房12米×12米占地面积约240平方米,现场堆放为济钢体育馆加工的框架柱长约20米,因喷漆房无法容纳较大的构件,在厂房内对框架柱进行喷漆作业,而后露天晾晒,喷漆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在生产车间南侧设立的涉VOCs油漆原料储存间,未封闭,围挡与棚顶之间有约50cm的空隙;存储间内原料桶与废油漆桶混存,其中原料约20桶,废油漆桶约40个。废油漆桶属于使用油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染料和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2-12。
你(单位)在一体化执法自查中上报13条问题,提出了涉VOCs油漆原料储存间密闭不严,原料桶与废油漆桶混存、喷漆房难以满足超大件涂装要求等问题,但至交叉检查时仍未落实整改,违法排污问题未终止。
2020年7月22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0〕40号)。2020年7月25日后督察检查时,你(单位)停止喷漆房外喷漆作业,封闭了涉VOCs油漆原料储存间,将混存的废油漆桶存放入危废暂存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你(单位)废油漆桶约40个,每个约1.5公斤,不足100公斤,且立即改正,属于我局明确规定的《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济环〔2020〕6号)免于处罚的情形第13项“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超过100千克,系近两年内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情形,对你(单位)存储间内原料桶与废油漆桶混存的行为应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9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属于年度首次被查处,参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0日